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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申請對象:設籍臺中市6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,有下列情形之一,並有書面證明者:
(一)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。
(二)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,經導師出具證明者。
(三)其他家境清寒,經導師出具證明者。

二、獎學金發放標準:每學期發給一次,各組成績之標準如下:
(一)國民中學組: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85分以上,且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。
(二)高級中等學校組(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之1-3年級):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80分以上,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。
(三)大專院校組(含研究所):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80分以上,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。5年制專科學校之4、5年級以大專院校計。
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,如採等第者,應換算為分數。

三、獎學金每學期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:
(一)國民中學450名,每名新臺幣1,500元。
(二)高級中等學校80名,每名新臺幣2,000元。
(三)大專院校(含研究所)55名,每名新臺幣3,000元。
補校及進修部學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前項各款人數百分之20為原則。
前二項名額及金額得視教育局年度預算編列增減之。但各組發給經費賸餘時,得於組間勻支經費,且優先增加國中組發給名額為原則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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